为了更好的维护保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劳动者的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现将马鞍山市城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930元(含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当涂县调至1870元,和县、含山县调至1780元。2023年社保新标准最低缴费基数4019元,单位1012.79元,个人422元,大病救助4元。(见附件)
附件:《2024年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最低成本价》的.docx.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