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保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市保安企业激励和惩戒机制,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安协会)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安徽省《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平安马鞍山建设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局《马鞍山市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凡在本市已进行工商登记或已备案的经营范围包含保安服务、且实施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依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我市保安协会会员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企业,包括外省市在本市注册分公司并经营保安服务项目的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信息,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在保安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积分信息是保安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保安服务企业从事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积分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马鞍山市保安协会负责本市保安服务企业积分档案与统计管理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五条 积分信息的采集使用,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信息征集
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积分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保安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积分信息,主要包括基础得分、加分项、扣分项。
(一)基础得分
1.保安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保安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层的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3.保安服务项目信息:保安服务项目名称、地址、类型、总服务区域面积、人员配备等信息,还包括业主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等。
(二)加分项
保安服务企业在保安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服务相关合同约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保安协会、保安协会的表彰;
3.积极参与服务区域所属派出所(警务站)联勤联防工作;
4.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
5.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6.其他能作为贡献突出并被保安监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扣分项
保安服务企业在实施保安服务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在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行业协会自律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基础积分信息实行保安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保安协会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批复及时向辖区保安协会申报变更,保安协会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可向保安协会提供保安服务企业的扣分信息。
第十条 保安协会记录保安服务企业的积分情况并按季度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保安协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积分信息评价
第十一条 本市保安服务企业实行积分信息评价制度。
该制度是对保安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积分基本分由从业单位按要求申报,满分为100分,实行实时加减分制,加减分评分周期及行为有效期为本办法实施期间。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企业积分管理标准》。
保安协会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三条同一加分情形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四章 积分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积分信息评价结果作为保安服务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保安服务项目招投标、保安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等保安服务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保安服务企业积分分值,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激励、惩戒行为。
积分信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保安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保安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保安服务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保安协会对保安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保安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拟公开的保安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及时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保安协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企业积分管理活动中存在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上一级监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评,如有相关佐证并配图,请4月20日前自评分表格发到支队邮箱:1277866300@qq.com,
评分表: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表(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