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行业,适应保安行业改革发展和现代行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业建设,促进行业经济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法》、《协会章程》和省、市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保安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保安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会联合会职代会),是保安服务业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保安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会联合会)是工会联合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会联合会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维护保安行业的总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积极支持保安行业协会依法行使服务职能,组织和动员以主人翁精神从事安保服务管理和公益活动的担当。保安协会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工会联合会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工会联合会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五条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工会联合会实行保安公司、队、项目组三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开展各项活动,行业规范管理,职能作用发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保安服务行业的服务公司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方案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方案。
三、审议工会联合会对职工权益保障的试行办法使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职保安员;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加入工会的外聘人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可采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各单位职工中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经保安行业所属各单位工会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资格由工会联合会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十条 代表名额原则上按保安行业工会联合会会员总数6-7%的比例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下属工会提出,协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决定。
职工代表应由工会主席、劳模、保安师、高级保安员、一线保安员组成,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组成三个职工代表组,每个代表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代表组长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经理担任。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职代会换届时,经民主协商,可以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也可请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副会长作为列席代表和主席团成员。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单由工会联合会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商提出,报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职代会召开和换届时间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在本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时,继续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职工代表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离开本公司,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职工代表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和不履行义务的,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不称职的职工代表,并报工会联合会备案。职工代表因犯有严重错误以及触犯刑律者,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理的,原选举单位应按照民主程序,撤销或罢免其代表资格,并报工会联合会备案,由工会联合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如确需增补,须报经工会联合会同意,按代表缺额类型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加对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提案建议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或值守时间,有权按照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忠诚企业,做好本职工作,为行业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做出贡献。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推选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一次并主持各次会议。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职代会闭会期间,不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应由工会联合会主席担任。
三、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各公司工会提出或工会联合会提名,经代表组长会议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四、大会主席团任务:主持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和研究解决大会的有关问题;会议期间还可根据职权和需要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它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保安协会会长、工会联合会主席、各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按不同要求,采取举手或投票等形式。
第十七条 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
保安行业工会联合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协会工会联合会召集各代表组长,专门工作组组长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为保证会员工会联合会职代会行使职权,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行业发展规划、各管理制度、福利待遇和行业的规范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在起草和论证阶段,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二、工会联合会在拟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审议决定的有关方案、制度时,应吸收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工作组有关人员参加,并组织各方面人员讨论,征求意见。
三、保安行业工会联合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有关方案应提前2-5天下发各代表组或专门工作组,组织职工代表广泛征集意见,讨论修改,并将讨论修改意见反馈给职能部门,提请行业协会办公会研究。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工会联合会报协会依法办理。
工会联合会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组
一、工会联合会职代会根据其职权和工作需要,设立安保服务和劳动保护监督、工资奖惩和生活福利、提案和建议审查专门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立其它专门工作组。
二、专门工作组是工会联合会职代会下属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职代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在工会联合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授权,审定属本工作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或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工会联合会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及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办理工会联合会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专门工作组实行常任制,其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工作组成员总数的20%。各工作组成员由工会通过民主协商,提出名单提交工会联合会职代会通过。各专门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协会工会联合会担任该工作组秘书的工会工作人员负责。
四、各专门工作组一般由5-9人组成,设组长1名,另聘秘书1名,由工会联合会分管人员担任(组长必须是职工代表)。
五、各专门工作组成员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六、各专门工作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制度须经行业工会联合会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行业工会联合会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的活动。
行业职代会闭会期间,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开展专项检查、巡视、咨询等活动,进一步拓宽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行务公开制度。行业职代会是实行行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凡是涉及到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职代会上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行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联席会议;
四、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其他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职代会及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探索研究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使职工民主管理不断深化。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于行业协会重大规章制度修订及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和福利等重大事项,由行业协会、工会联合会和职工代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三方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或决定草案,由行业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预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行业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工会联合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各公司职工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行业工会联合会、保安公司工会委员会、班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保安服务企业工会委员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保安服务企业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会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接受行业工会联合会的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队或项目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管理会议,由工会小组长主持,讨论队或项目民主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行业职代会的经费,在工会联合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工会联合会。
附件:(2023年003号)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x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工会联合会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