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保安行业内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马鞍山市保安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保安行业全体职工和马鞍山市保安行业协会签订(相关企业附签)。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辖区内保安行业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三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
第四条各企业保安人员岗位的月工资标准2000 元(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 20日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长 3%。
第七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不得以有价证券、实物等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企业可以结合保安行业的特点及自身情况,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假,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人均每天工作八小时,超时部分给与补休或支付加工资。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基数应按照职工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但企业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除外。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按下列情形计发加班费:
(一)安排在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的,按不低于基数的150%计发加班费;
(二)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基数的200%计发加班费;
(三)安排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基数的300%计发加班费。
第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企业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各公司须有申请材料报送人社局获准)。
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职工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加班加点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计发加班费。
第十四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企业应政府要求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本合同第十条的约束。但是,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劳动条件与安全卫生防护
第十六条气温高于35摄氏或低于0摄氏度,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暑、防寒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外勤人员(指室外执勤人员),在每年七月、八月发放200元/月的高温补贴,每年一月、二月发放50元/月的低温补贴。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与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企业应当为保洁人员、护理人员提供手套、口罩等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职业技能与安全卫生防护培训;对于全部人员,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安排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于特殊岗位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应当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实行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执行《安徽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给予产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应当安排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章集体合同期限
第八章合同的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8日。
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若因签订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与答复。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经双方协商同意成立马鞍山市保安行业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其组成名单:朱雪城、刘志成、殷贤村。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后,依法订立补充协议,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协商双方(行业工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持一份,送市总工会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