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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在我市开展保安服务登记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1-22 16:41:17       新闻来源:马鞍山保安协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1783次
各保安从业单位:

我国保安服务企业自诞生以来,首先要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特殊企业,它与其他服务性企业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和约束。随着保安服务行业的放开,打破了区域垄断,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参与保安服务也日益增多,从近几年情况看,虽然外地保安服务企业的进入给我市保安服务市场带来了活力,但也出现了违规经营和低价竞标等不良现象,造成保安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下降,影响了我市保安服务业的整体形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市场,确保我市保安服务业有序竞争,便于监督和管理,我会建议对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入驻我市前,应向我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建立档案,并签定《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等项目落地后应向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备案,如违反此规定,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建议经过马鞍山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工会联合会,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以“议事”程序通过后,提交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完善管理,规范化服务,为我市保安服务业健康稳步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附件:(2023年011号)关于实行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在我市开展保安服务登记制度的建议.docx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

二0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