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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11:12:00       新闻来源:马鞍山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       发布人:admin       浏览:4261次
各保安从业单位:

近年来,在市局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保安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受理,明确分工。

从即日起,各类保安服务单位的备案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受理,后移交市局保安支队办理,各类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审核工作由市局保安支队、所在地县、分局保安管理部门以及属地派出所共同承担,设立分公司备案、外省保安企业来我市备案审核由市局保安支队承担。


二、材料齐备,限时办结。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格》及2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5、保安服务区域范围 ;

6、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7、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地保安企业来我市备案的: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分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6、分公司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的:

1、《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10日内备案);

4、《法定代表人、跨区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格》及2人身份证复印件

5、《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的: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办学许可),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师资人员基本情况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

4、专业师资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5、保安培训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6、开展保安培训所需设施、设备材料;

7、各项制度文件;(学校组织架构、学校章程、部门职责、管理制度、招生培训等)


符合备案条件的,经承办单位审核通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颁发《备案通知书》。经承办单位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颁发《不予备案通知书》。以下情况不予备案:1、聘用无《保安员证》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2、备案材料不全的;3、不安装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的;4、招聘保安服务人员无保安员证的。各类备案从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化检查,依法管理。各县分局要对辖区内自招保安员单位进行摸底,强化检查,对于已开展保安服务业务30日内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已经备案的自招保安员单位,要加强管理,开展定期检查,特别是物业企业,要指导其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要求保安员规范着装,亮证上岗。对无证保安员要予以取缔,对无证保安员所属单位要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佩戴《保安员上岗证》的,通报市保安协会,由市保安协会对保安从业单位及个人予以处理。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保安队伍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是安全防范的主力军,依法用好、管理好这支队伍,对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减轻公安机关工作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要落实责任,把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对于工作不作为,管理不到位,辖区内备案工作管理混乱的,市局将酌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咨询电话:2422273


附件下载:

1、自招保安单位备案表格.rar

2、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表格.rar

3、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表.rar

4、保安培训单位备案表格.rar

撤销行政备案申请表.docx